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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输入货物需要办理的手续

2021-04-07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自2011年1月1日起,将货物输入欧盟的承运人必须向欧盟相关的海关当局(称入境海关办事处)提交货物运抵前通知书(pre-arrival notification) 。
 
货物承运人自2009年7月1日起可选择采用这种做法,以便其电脑系统逐步适应新规定。这项措施旨在提高国际贸易的安全,欧盟海关当局可根据预先收到的资料更好地进行风险分析。
 
欧盟电子化的进口货物运抵前通知书大多数采用简易报关单(报关资料概要,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ENS)的形式,但也可以进口报关单(import customs declaration)或转关运输报关单(transit customs declaration)提交。
 
若在规定期限前提交报关单或暂时存放报关单(temporary storage declaration),并附有简易报关单的详细资料,则可豁免提交简易报关单。
 
简易报关单必须按照《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附件B指定的格式。另外,根据跨境运输的工具,在通知入境海关办事处时应遵守《欧盟海关法典授权法》第105至110条规定的以下截止日期:
 
 
货物运抵前通知书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书面提交报关单,仅限于海关当局或报关人的电脑系统失灵时采用。
第三国把货物带进欧盟的船舶或飞机,若经停欧盟关税区超过1个港口或机场,简易报关单应提交予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
 
如果船舶或飞机在欧盟目的地之间经停第三国港口或机场,则必须根据简易报关单的规则及程序,就运输工具上所有货物向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提交新的简易报关单。
船舶或飞机在欧盟两个港口或机场之间航行或飞行则不需要提交简易报关单
 
根据《欧盟海关法典》,提交简易报关单的另一做法是将其交予与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不同的海关办事处。此举只有在海关当局允许下才可使用。成员国会在其信息发布系统提供资料,让经济营运商知悉这项功能是否可用。
 
在ICS 2.0部署之前,若涉及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以外的海关办事处,该海关办事处应将简易报关单所需的数据转交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以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经济营运商使用这种做法,则在特定时限内提交简易报关单的责任应在其提交简易报关单的办事处履行,即使传送数据到首个入境海关办事处会有所延迟。
 
入境海关办事处收到电子化的货物运抵前通知书后,就会审核报关单,并向承运人发出运送参考编号(movement reference number,简称MRN)。入境海关办事处随后会进行保安及安全风险分析,必要时会决定对有关货物采取必要的行动。
 
承运人连同货物抵达指定的欧盟成员国时,应向入境海关办事处发出抵达通知,其中应包括用以确认简易报关单所需的资料,该份简易报关单乃之前就该运输方式运载的货物而提交者。抵达通知应尽可能以可供使用的方法提交。
 
作为通则,货物须向入境海关办事处呈验。一般而言,向海关呈验货物,就是向当局提交报关单(即简易报关单),为货物办理下文所述的某项海关程序。作为规则,报关单应采用电子方式,但也可采用上文提及的统一报关单的形式。
 
如果ICS 2.0及成员国的《欧盟海关法典》运抵通知及呈验通知系统未能按照该国的计划部署或升级,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现行的运抵及呈验通知书提交机制,以及数据要求将继续运作。
 
《欧盟海关法典过渡性授权法》附件9没有订明到运抵通知书和呈验通知书的数据要求。根据该法例第2(4)条第三分段的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他们提出的数据要求与这些通知书的实施规定并行不悖。

以上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为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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