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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海关关税分类

2020-12-07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欧洲共同海关税则(或称合并名目,Combined Nomenclature,CN)包含八位数的分目,进口商须按照合并名目将货物分类。共同海关税则在每年年底公布,适用于下一个历年。
 
欧盟进口商也应注意分目编号多至十位数的TARIC目录。在实施进口关税以外的措施时,需要额外编号,届时TARIC必不可少。欧委会决定不再用纸印行TARIC。TARIC的电子版可在欧委会网站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查阅。
 
TARIC即是欧洲共同综合税则,是适用于欧盟关税区进口(有时或出口)的特定产品的各种规则。欧盟实施的措施很多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货物,TARIC就提供了一个全面和有系统的目录,能准确识别这些货物。
 
TARIC结合了协调制度、合并名目(CN编号)的规定,以及以下一项或多项:关税暂免、关税配额、关税优惠(GSP)、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进口监控,以及禁止或限制进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的濒危物种)。
 
关税分类就是确定有关货物在欧洲共同海关税则(或称合并名目,Combined Nomenclature,CN)的相关编号,必要时还包括TARIC编号,以便实行欧盟关税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关税暂免、关税优惠、反倾销税,以及实行进口配额或出口退税等非关税措施。
因此,货物的准确关税分类并非确定适用的进口关税之唯一相关因素。
 
一般原则是,货物清关时,须按照其客观特征及性质分类。可是,有时仍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产品的预期用途,这可以从货物的客观特征来作评估,有关情况需要逐一分析。
 
按照合并名目将货物分类并非经常清楚准确。进口商应参考世界海关组织及欧盟通过的其他文件。这些措施有助澄清货物的准确分类,并确保在应用协调制度及共同海关税则时保持一致。
 
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分类意见,确定特定货物在某些分项下的分类。该组织还通过解释说明,以澄清相关项目及分目的释义。这些措施对欧盟成员国没有约束力,但却是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及审裁处顾及的重要释义工具。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这些解释说明或意见才可以置诸不理。
 
欧委会往往会通过分类规例,确定合并名目的货物分类。此外,欧委会也不时通过解释说明,以澄清货物在合并名目的分类。进口商还须参考欧盟法院的案例法。
 
欧盟进口商也可按照合并名目释义准则(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GRI),以确定货物的准确分类。这些准则可以在共同海关税则内找到。
 
根据GRI 1,欧盟进口商须先查找项目名称及相关章节诠释。若按照这些准则仍不能决定货物分类,进口商应查阅其他释义准则。这些释义准则包含的准则概述如下:
 
根据GRI 2(a),未完成或未制成的进口产品,假如在呈验时有完成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或完成品适用的项目分类。同样,未装配或拆散的进口产品,应按制成品适用的项目分类。
 
若多个项目均适用时,应采用GRI 3分类。GRI 3(a)规定,应按有最多特定描述的项目分类。若前述释义准则均不适用,GRI 3(b)澄清,包含不同物料或由不同配件组成的混合货物,以及供零售的套装货物,应按呈现货物基本特征的物料或配件分类。最后,若前述释义准则仍不适用,GRI 3(c)订明,若货物即时可按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分类,应择其项目位列最后者为准。
 
欧盟进口商可以向成员国海关当局申请具约束力海关资讯(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BTI),取得货物海关分类的肯定答覆。 BTI确定的分类对其持有人及欧盟内所有海关当局均有约束力。
 
2016年5月1日起发出的BTI,有效期为3年,由作出决定之日起计。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出的BTI,有效期原为6年,在原定到期日之前仍然有效。然而,根据《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及欧盟法院案例法列明的若干条件,BTI可以撤回。
 
例如,欧委会通过一项分类规例,而BTI不再与该等法律规定相符时,可以撤回BTI。不过,撤回BTI通常只会影响之后进口的货物。BTI只能在打算进口时提出申请,在发出后不具追溯力。进口商也可在欧委会设立的欧洲具约束力海关资讯数据库(European 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 database)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ebti/ebti_home.jsp?Lang=en.查阅在28个成员国中其他进口商获发的所有B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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