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跨境监管制度合理化
2021-10-22 阅读量: 作者: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著手为新加坡金融机构的海外办事处和海外关联公司在跨境监管制度下提供与国内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无论这些机构在结构上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或者是单一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均会受相同的跨境监管制度所规管。在以前的监管制度下,跨境业务的审批豁免仅适用于不同实体之间的交易。
在新通过的框架下,过往的豁免扩大到已获适当牌照及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包括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但创业资本基金经理、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顾问除外。外国分支机构在当地发放研究报告也获得审批豁免。
新安排于10月9日生效,详情可查阅《证券和期货法》(法例第 289 章)和《财务顾问法》(法例第110 章),以及10月8日发布的相关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