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有效资产保护与继承解决方案信托解决方案-开曼信托

2020-08-10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简介
开曼群岛是一个广受尊崇,也是一个成熟的,适于建立信托的司法辖区。开曼群岛信托法的总体法理来自于英国普通法,并依照法规进行了增补,提供具有多种灵活性和易于使用的信托架构首选地。
 
开曼群岛金融服务行业已经为满足全球高净值人士和家族的财富架构和传承规划的需要服务了数十年之久。
为什么开曼群岛是这些客户的首选司法辖区?以下是一些重要理由:
稳定和蓬勃发展的经济
•有一个政冶稳定的民主政府(是英国海外领地)
•有众多高质量的服务提供商可供选,其中包括律所、会计师、信托公司和银行等
•中立的税务体利
•能够快速解决争谜的高效率司法体系
•一个稳健的监管框架负责开曼群岛服务行业的监管工作。
 
 
开曼信托——加强版的普通法工具
几个世纪以来,信托在普通法为基础的国家一直都是高净值人士进行传承规划的首选工貝,而重要的是,这些人的顾问们也都对信托和操作方式极为熟悉。
 
尽管如此,对于在民法司法辖区内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历史上一直都无法体现信托提供的优势,并信托资产的转移从而造成无法对资产进行控制存有持定的担忧,这也是一些高净值市场在过去一直无法接受信托作为财富架构工貝的原因。下列为详述原因:
 
•和公司不同,信托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而是一个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下,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资产。高净值人士需要把资产真正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对那些不熟悉这一概念的高净值人士来说需要一次“信仰的飞跃”。
 
 
•即使在高净值人士完成所的“信仰的飞跃。并且不再担心受托人接手信托资产的控制权时,高净值人士之须进一步接受受托人是一名信托资产的受委托者,必须一直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所行动,而并非仅仅是高净值人士自己利益这一事实。
 
与第二个问题相关,在信托资产投资的背景下,如果高净值人士和受托人之间存在明显潜在冲突,尤其是当信托是被用于业务运营之用的时候,受托人适用于撤消所有受托人责任的情况。
 
 
精明的商务人士测试
要求受托人在信托投资方面审慎行事的一般规则,能对资产产生意料不到的后果,比如,公司股份的控股权益转入传统信托。当信托被用作家族企业的继承工具时,该规则尤其合适。传统上,受托人在资产配置方面负有审慎职责,并且,对于以信托形式持有的公司,则须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监控,并在必要时干预公司的业务等,以防止公司演变为一家非正式的投机企业。
 
再者,受托人负有对信托资产的价值进行最大化并对可能与家族企业的长期目标相冲突的风险进行分散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同在公司有控股权益的高净值委托人的目标之间通常都有明晰的冲突。
 
因此在过去几年中,开曼的信托立法已小心冀翼地发展,以应对一系列特殊的通常对信托用作资产持有结构的担忧。
•通常施加给受托人的审慎义务,与认为冒风险是企业惯例不可分割的高净值委托人的创业眼光互不相容。一家家族企业的委托人所考虑的,可能远不止单纯的投资回报那么简单。家族传统、种族问题及环境问题,连同雇员问题,都可能是相关因素。
 
•受托人的全套技能,对由某一家公司承担的大范围的企业活动而言可能并不适宜。
 
•为了确保受托人是在履行其行政管理及监控义务所牵涉的成本费用,可能会过分高昂。
高净值值委托人囗头指定由谁负责公司的要求,可能在董事表现不佳时给受托人造成困难。
 
开曼权力保留型信托
设立了信托的高净值人士,没有能力保持对标的资产是如何被投资的控制的情况下,能觉察到的信托限制就会正面遭遇开曼权力保留型信托。
 
相关立法使高净值人士或其选出的其他人士能保持开曼信托的行政管理有关的诸多权力。下文对这些作了详尽描述,但是,特别是关于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开曼权力保留型信托允许高净值人士将其财富及企业权益放入信托结构,而同时对这些资产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与管理。通过免除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表现进行监控的核心义务并赋予作出高净值人士、或其选出的一名人士或委员会有关的投资决策的权力,事实证明,尤其对于那些来自民事法律司法管辖区的、有时会对放弃对战略决策和投资放弃控制的想法感到不悦的个人,开曼信托是颇有吸引力的工具。
 
当高净值人士希望信托下的特定资产(如:诸如家族传宝之类的有情感价值的财产、或创办历史悠久的家族公司的)不被出售时,开曼权力保留型信托被频发实施。况且,当资产或资产级别被视为是冒险或不符传统,不受制于委托人而保留投资权力,将会令高净值人士和受托人都乐于接受,因为,其与信托资产相关的授信责任和照管义务被免除,因此有助于减少其对于未来由受益人所带来的潜在经济责任(如:归咎于未能分散风险而对某一信托基金造成的潜在损失)。
 
有关非投资相关的问题,某一开曼信托的高净值委托人可动用的某些主要保留权力如下:
•任免受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
•撤销、变更或修订信托;
•指引受托人向受益人作比分配;
•担任由信托佣有的公司的的事或高级职员;
•要求受托人在行使信托下的某一权力之前取得委托人、或另一指定人士(如保护人)的正式同意。
 
上述所列保留权力,在确保开曼信托的高净值委托人的财富得到适宜的管理并遵从他们的意愿方面,向他们提供了很大的游刃空间。保留权力对离岸信托的当代发展至为重要,而且是开曼信托发行的一个重要基石,因为高净值委托人的商业头脑和行业具体的专业技能信托基金的增长和稳定性

星级信托
开曼的信托管理体制旨在令普通信托结构对争值人士更为有效和用户友好再次为高净值人士带来对信托的行政管理以及其标的资产保持特定水平的控制的可能的另一立法发展成果。
 
星级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它们可无限存续(注意:大多数其它开曼信托被限于150年以内);
•他们能向
a)利益人持有资产;
b)为促进特定目的持有资产;
c)同时前述两个目的持有资产。
 
同时作为人类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具有的信托对象的能力,对于星级信托来说,是独一无二的;
•星级信托的受益人无权利获得信托相关信息、也无权利针对受托人发起信托管理方面的法律诉讼,相反,必须任命一名强制执行人。
 
•根据经典信托准则,受益人有权利就信托管理而向受托人问责。同时,强制执行信托的权利,也通常将使受益人能获得关于信托的特定信息。但是,根据星级信托法律,某一信托的受益资格和强制执行的概念被割裂开来。相应地,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星级信托的身份的人是强制执行人。高净值人士能指定他们自己或受托顾问作为他们的星级信托的强制执行人,或者,强制执行人可以是由顾问和家族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所有这些特征都迎合高净值人士的需要,因为:
•作为一种非慈善目的的信托形式,星级信托允许个人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信托,而根据法律定义,此类信托可能并不具备“慈善”资格(如:不要求公共利益要素)。
•星级信托作为可跨域朝代的或多代人的信托,颇具吸引力,因为它们能无限存续;
•如果高净值人士希望让指定的个人受益,但也将信托用于进一步目的(如业务的延续),则其可用星级信托。这将允许家族企业在信托中继续存续许多代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的高净值人士的需要。  
•通过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在有关某一受益人能获得的信托的信息方面,委托人拥有更大程度的确信;并且,这对各类情景(比如,当高净值人士担心起子女过早地发现家族财富的价值时)均有帮助。
 
私人信托公司
自2008年起,就已能在开曼设立私人信托公司来充当开曼信托的受托人,此类私人信托公司不要求其自有信托执照。该豁免是建立在私人信托公司仅可实施“关连信托业务"的条件之上的、是到开曼群岛金管局注册的,开曼信托执照的持有者须提供其注册办公地址。须为该豁免而需付一笔初始注册费与年度费用。
 
“关连信托业务”要求:私人信托公司将是受托人的信托的所有委托人及出资人必须是关连的(这是一项法定定义,该定义涵盖了个人之间的血缘及婚姻关系以及各公司之间的各类关系)。与其它离岸司法管辖区不同,并不要求各受益人是关连的。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开曼信托(包括星级信托)的受托人,且迎合那些不愿从事企业受托人服务而愿将私人信托公司纳入他们所设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的高净值人士的需要。
 
私人信托公司可出于多种原因而成为开曼信托结构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成分。首先,因为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可由家族成员、受托家族顾问或那些熟悉家族企业的人组成(如果是标的信托资产的话)。另外,私人信托公司很可能更熟悉高净值人士的家族动态及其投资文化,且响应速度比第三方企业受托人更快。一家经仔细遴选而产生的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将确保高净值人士的家族事务的永续理解及持续性。出于各种原因,私人信托公司对风险的态度(如:根据投资决策)可能没企业受托人那样保守,这一点很好。
 
设立自己的受托人,或许是能最大程度地保留住一位高净值人士可能具有的控制权的方式。但是,私人信托公司不被简单地视为“家族友好型"受托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受托人的职位是授信职,并且受托人也须按必要的照顾标准履行其义务,而无须考虑其是私人信托公司或企业受托人与否。因此,私人信托公司以合适的方式展开其业务并根据所需照顾标准对信托进行管理至关重要。
 
结论
总之,开曼提供尤其迎合那些在为其家庭财富(特尔别是在经营业务方面)寻求有效资产保护与继承解决方案的中国高净值人士需要的大范围的信托解决方案。开曼拥有一套建立好的针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量身定制发行结构的追踪记录,该记录允许他们在无须放弃对家族财富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情况下从信托的经典好处中受益。开曼将继续对其法律进行更新和精炼化,以确保其在离岸信托界中的先锋地位,并继续增加其在不断增长的市场(如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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