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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取什么名字才符合香港注册处规定?

2019-11-12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注册一家香港公司,首先要一个香港公司名称,现有的香港公司也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更改其名称。
 
香港公司注册处不会对公司名称给予临时批准。因此,申请人在命名香港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拟用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命名的公司名称不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须重新提交申请。
 
香港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 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 

香港公司名称不获准注册的情况: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 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于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b) 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香港公司注册处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d) 香港公司注册处认为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如何断定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名称相同:
  •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例如: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 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例 如 : 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体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以及标点符号。例如: A- 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 以下的字及词须视为相同:
“and”及“&”;
“Hong Kong”、“Hongkong”及“HK”;
Far East”及“FE”;
例 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
例如:恆= 恒;峯=峰;匯=滙。 
 
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香港公司注册处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有些字一般会令人产生上述联系, 例如「部門」(“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聯邦」(“Federation”) 、「議會」(“Council”)、「委員會」(“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会获准用于公司名称; 

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申请人应就上述类别的公司名称向处长查询,并以书面就使用这类名称征求同意,然后才交付申请注册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的文件作登记。


申请人应确保在公司名称中采用的字或词不会违反任何香港法例, 为此,申请人须视乎情况,就使用受规管的字或词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
 
公司名称中采用其他法例规管的字及词: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 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刑事罪行,举例如下:
(a)根据《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 的規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銀行」(“Bank”)一詞,即属违法。
 
(b)根据《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 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者外, 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或「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规定会构成刑事罪行。
 
(c)除《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 章) 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法人团体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 “public accountant” 的称谓 , 或 英文缩写 “CPA (practising)”、“CPA” 或“PA”,或「執業會計師」、「會計師」、
「註冊核數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样包括在其公司名称或与其名称一并使用,也属违法。
 
在公司成立/注册或更改公司名称之前, 香港公司注册处会审核拟用的公司名称, 但该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已注册的名称太过相似则一般不会在考虑之列。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成立/ 注册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称之前,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 以致另一公司提出投诉, 以及会否在公司成立/注册或更改公司名称以后,被处长指示更改公司名称。香港公司注册处得知有太过相似的公司名称, 通常是由于收到有人就某公司名称与较先注册的一个公司名称太过相似而提出的反对。
 
在考虑该等因素后,如有下列情况,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认为名称「太过相似」:
(a)名称在视觉上及/ 或读音上相同或相似;
(b)两个名称的英文拼法只有些微的差异,而该差异不会使两个名称有显著的不同,例如:“trade/trading”、加上“s”或“es”等英文文法上的差异。
(c)名称包含可视为特色成分的字或词,而且没有附加描述,以减少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况。特色成分通常是指英文新造字、字典没有收录的英文字或由两个或多于两个英文字母结合而成的非惯常组合, 并构成重要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 以富特色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日常用语, 也可能被视为特色成分。
 
一般来说, 地方名称或属于描述性质的日常用语, 不会被视为特色成分。
假如用以说明业务类别或属于描述性质的成分十分相似,例如“press / printing”( 「印務 / 印刷」 ) 及 “staff agency / employment agency”(「僱傭介紹所/ 職業介紹所」);或名称中只有概括或薄弱的描述, 例如“international”(「國際」)、“holding”(「控股」)、“group”(「集團」)、“services”(「服務」)等, 则通常不会被视为有足够的附加描述或特色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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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www.hkb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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