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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ICO

2017-12-26   阅读量:   作者:蓝海集团

如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 ICO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其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和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想法在2017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预计这种情况会继续下去。对此,我们总结了有关 BVI 的几个关键问题,供各方参阅。
什么是首次代币发行?
 
就目前而言,我们通常认为首次代币发行是在区块链网络上通过加密货币(也称为“代币”)来筹集第三方资金的一种手段。筹款由赞助ICO的个人或机构(称为“创始人”)协调 。资金一旦筹措足够,就会被发行公司投资在某项目中,而该项目将在ICO的商业计划(即所谓的“白皮书”)中进一步详细说明
 

ICO在BVI的定位

 

我们在此高度总结了通过BVI公司推出ICO时会遇到的各种情况。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假设ICO将通过BVI商业公司(即目前BVI的ICO选择工具)进行架构。

目前还没有政府或监管机构针对ICO或区块链发布具体规定或指导,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现阶段,BVI对ICO监管采取“观望”的态度,这似乎与英国和整个泛欧盟法律体系的立场总体上保持一致。因此,我们就需要考虑BVI“既存”立法和监管框架的对ICO的影响。

 

主要法律和监管事项

 
通过BVI架构ICO,与以下几项法律关系最为密切:
  • 2010年《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
  • 1997年《 犯罪收益法》及其附属法例2008年《 反洗钱条例》和2008年《 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守则》(统称为“反洗钱”制度)
  • 2009年《 金融及货币服务法案》(FMSA)
  • 2017年《 受益所有人安全搜索系统法案》(受益所有权制度 )
  •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共同申报准则》(CRS)
  • 2001年《 电子交易法》
下面简短地描述了每项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ICO的独特结构。
 

SIBA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规定:除非持有BVI金融服务委员会所发出的许可证,否则禁止任何人在BVI内或从BVI向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业务或从任何安全港中获得其它收益。“投资业务”、“投资”和“投资活动”都是在《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中定义的术语。

与ICO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证券与投资业务法》对于“投资”的定义。其中包括股票、合伙权益或基金权益,债券,股票、权益或债券行权工具,代表投资、期权、期货、差价合约的证书,长期保险合同等。然而在《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中,并未明确将ICO代币或任何形式的加密货币本身列为投资。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ICO下发行的代币本身是否等价于证券或是《证券与投资业务法》所规定的衍生合约?这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也就是说,大多数ICO通常不会落在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不需要BVI公司持有投资商业执照就可以合法地开展业务。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要求在公开发售地注册招股说明书。这里我们要强调两点:

(a)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证券与投资业务法》第二部分尚未生效。

(b)如前所述,在ICO下发行的数字代币或加密货币很可能会超出证券与投资业务法对证券的定义。

关于(b),要确定加密货币的类型是否可以或将被认为是《证券与投资业务法》所定义的“证券”,这一点十分关键;还要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它们属于“证券”,这样就可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申请豁免,不需要发布招股说明书或销售文件。
 

“反洗钱”制度

 

要通过BVI商业公司发起的ICO,就要慎重考虑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制度主要把重点放在BVI的受监管部门,它要求由“相关人员”开展“相关业务”,从而建立起这样一套特定的政策和程序。“相关人员”和“相关业务”都是严格定义的术语。通常,这些规定都力图提供监管规则,以尽量减少和消除通过BVI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目前,在“反洗钱”制度下的“相关业务”的定义中并没有涉及到ICO,因此其架构工具(即BVI商业公司)也不太可能被认为是“相关人员”。虽然如此,我们依然会敦促ICO团队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而不应将其视为未来业务的一种手段。
 

《金融及货币服务法案》 FMSA

 
《金融及货币服务法案》监管BVI的“货币服务业务”,也与ICO相关。《金融及货币服务法案》所规定的“货币服务业务”包括:存款服务,支票兑换服务,货币兑换服务,邮政汇票或旅行支票的发行、销售或赎回,以及其它此类服务。这些类型的服务考虑的是法偿,即法定货币。因此,数字代币和加密货币的形式似乎不在“货币服务业务”的定义范围之内。
 

受益所有权制度

本文仅对此项制度进行简单解释,具体分析可以在这里找到。简言之,股份所有权、投票权、罢免董事会的权利以及对ICO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和控制的权利,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司受益所有权登记人选。考虑到这一点,我们认为,确保ICO代币持有人的身份不在ICO公司的任何受益所有权登记册上,会让事情变得相对简单。
 

FATCA 和 CRS

 
这两种制度都涉及参与税务管辖区和须申报税务管辖区之间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和《共同申报准则》这两项立法将决定BVI商业公司发行ICO的最终受益所有权。虽然这两项立法现在与ICO的发行并不相关,但当BVI商业公司作为发行人开始更普遍地开展业务时,就需要考虑这一点。
 

《电子交易法》(ETA)

 
ICO发起和执行的所有过程都会在电子平台上完成,这就涉及到《电子交易法》。因此就需要了解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和记录保存要求的规定。笼统来讲,《电子交易法》规定:不可以仅因为电子记录是电子格式(相对于书面格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结论

 
 
在我们看来,BVI的立法相对灵活,使得越来越多的ICO在BVI建立。然而,对于每一个新的ICO来说,一定要获得适当的法律建议,它能防止陷入任何监管禁令并规避其他法律风险。

作者: Mirza Manraj | 文章来源: Harneys
*本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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